工程结算审计是建设工程收尾阶段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亦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节点。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工程结算定案的核心前提是发承包双方的合意确认,审计单位的审核意见仅为重要参考。但实践中,部分项目出现建设单位与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果,而施工单位提出合法异议后,审计部门以“强制定案”推进结算的情形。该行为脱离了法律框架与合同自治原则,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结算争议,还会给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带来多重法律风险,甚至引发系列连锁纠纷,破坏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剖析工程结算审计强制定案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合规应对建议。
一、工程结算审计强制定案的行为性质界定工程结算审计强制定案,是指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且双方未通过法定或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与审计单位单方作出结算定案结论,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接受的行为。该行为的核心问题在于违背了建设工程结算的“合意原则”,且混淆了审计单位的角色定位。从法律层面看,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发承包双方的民事合同履行范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需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要求,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从审计角色来看,审计单位的结算审计意见,本质是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审核结果,仅为建设单位的内部决策参考,并非法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除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第三方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的核心是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单位并无单方定案的法定职权,更无权强制约束施工单位的合同权利。综上,强制定案本质上是建设单位与审计单位无视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单方突破合同自治与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作出的定案结论缺乏合法有效的生效要件。
二、工程结算审计强制定案的主要法律风险强制定案看似能快速推进工程结算流程,实则埋下多重法律隐患,风险不仅覆盖民事领域的合同违约、诉讼败诉,还涉及行政监管追责,国有建设单位还将面临国资管理的特殊风险,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一)定案结论无法律约束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工程结算定案的核心要件是发承包双方的合意确认,而强制定案结论因缺乏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就竣工结算文件单方作出确认结论,更不得委托第三方重复审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缺乏双方合意的强制定案结果,均会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合法依据。即便建设单位依据强制定案结果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仍有权主张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要求补足款项差额。(二)建设单位面临诉讼/仲裁败诉风险,需承担工程款差额及利息施工单位对强制定案结果提出异议后,有权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明确,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存在不真实、不客观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其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方强制定案结果通常不予采信,会依据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判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补足工程款差额,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此外,建设单位还需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维权成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建设单位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影响市场信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多数合同均对工程结算的异议处理、审核流程、价款支付等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出合法异议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评审,而是直接配合审计单位强制定案,属于典型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违约行为。施工单位可据此主张建设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还会被纳入市场信用记录,影响其后续项目招投标、市场合作等经营活动。(四)国有建设单位面临行政监管追责与国资管理风险对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强制定案还将引发更为严重的行政监管与国资管理风险。此类项目受《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特殊法规约束,若建设单位强制定案导致工程款争议,住建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介入调查,核查是否存在国资管理不规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若强制定案刻意压低工程款引发后续纠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若因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将被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约谈,相关情况将作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的重要负面依据。(五)引发连锁民事纠纷,损害企业商誉与市场形象强制定案导致施工单位工程款被不合理压低,极易造成施工单位资金链紧张,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与材料商款项纠纷等群体性问题。建设单位不仅需面对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还会因违约行为丧失商业信誉,影响其在建设工程市场的品牌形象,进而导致后续项目招投标竞争力下降、合作方信任度降低等经营问题。此外,施工单位、分包商、农民工等相关主体的系列诉讼,还会占用建设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形成恶性循环。
三、防范工程结算审计强制定案的合规应对建议工程结算审计的核心是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工程造价的客观、公正核算,而非单方推进流程。为防范强制定案的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应恪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以“合意、合法、合规”为原则处理结算争议,具体可采取以下合规应对措施:(一)坚守合意结算原则,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建设单位与审计单位应摒弃“单方定案”的思维,树立合意结算的核心理念。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应第一时间接收并登记,对异议涉及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量核算、计价标准等事项,逐一核对举证资料,组织三方开展会商沟通,并形成书面的会商记录。针对争议焦点,应补充核查竣工资料、现场勘查记录、施工日志等核心证据,充分回应施工单位的合理诉求,避免无依据单方否定施工单位的异议主张。(二)遵循合同约定,选择合法的争议解决路径若三方会商无法就结算结果达成一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争议评审的,应提请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合同约定了仲裁或诉讼的,可按约定推进;无明确约定的,应与施工单位协商选定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以评审结论或鉴定结论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通过专业、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实现工程造价的客观核算,为双方达成结算合意奠定基础。(三)厘清审计单位角色,规范审计意见的使用审计单位应恪守造价审核的专业规范,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意见,不得参与或主导强制定案行为;建设单位应明确审计意见的角色定位,其仅为内部审核参考,不得直接将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审计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对争议事项进行客观核查,避免片面迎合建设单位的要求,确保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四)留存全程证据资料,做好诉讼/仲裁应对准备在工程结算审计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留存并归档所有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异议书面材料、三方会商记录、证据核对清单、审计底稿、现场勘查记录、工程造价计算书等。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能为三方协商提供依据,还能在后续发生诉讼或仲裁时,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风险。(五)国有建设单位强化合规审核,建立集体决策机制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将工程结算异议处理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立结算定案的集体决策机制。对于存在重大争议的结算事项,建设单位不得由个人或单一部门决定,应经法律部门、造价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共同审核,集体决策后再推进。同时,应将工程结算合规性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国资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防范行政监管追责风险。
四、结语工程结算审计强制定案,是建设工程领域“重流程、轻合规”的典型表现,其看似能快速推进结算工作,实则违背了《民法典》的合同自治原则与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项法规,潜藏着民事违约、诉讼败诉、行政追责、商誉受损等多重法律风险。建设工程结算的本质是民事合同履行行为,唯有坚守合意原则,充分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异议权利,通过协商、专业评审、司法鉴定等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结算纠纷。建设单位与审计单位应树立合规意识,厘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审计单位恪守客观公正的审核准则,建设单位坚守合同自治与合意结算原则,共同推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唯有如此,才能平衡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结算争议,保障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