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单评标办法的“bug”

本文主要基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行规〔2023〕3号)中关于商务标评审的部分规则,结合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下称“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的逻辑进行对比解读。
一、两种评标办法的报价评分逻辑
(一)综合评估法报价评分规则

报价满分30分,以偏差率(投标报价相对于评标基准值的偏离百分比)为计算依据:
偏差率 = 0:得30分。
偏差率 < 0(报价低于基准值):得分 = 30 – ∣偏差率∣ × 100 × 1。即每低于基准值1%,扣1分,扣至0分为止。
偏差率 > 0(报价高于基准值):得分 = 30 – ∣偏差率∣ × 100 × 2。即每高于基准值1%,扣2分,扣至0分为止。
(二)最低投标价法报价评分规则
报价满分30分,报价最低且合理得30分。
偏差率 = 0:得20分。
偏差率 < 0(报价低于基准值):得分 = 20 + 10 × (∣自身偏差率∣ / ∣最低报价偏差率∣)。
偏差率 > 0(报价高于基准值):得分 = 20 – 10 × (∣自身偏差率∣ / ∣最低报价偏差率∣)。
(三)示例对比分析
假设某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000万元,评标基准值E为950万元。现有三家有效投标:A报价900万元(最低),B报价940万元,C报价960万元。
按综合评估法计算:A得24.74分,B得28.89分,C得27.87分。
按最低投标价法计算:A得30.00分,B得22.11分,C得17.98分。

(四)核心逻辑对比
综合评估法:得分呈“中间高、两侧低”的分布。报价越接近评标基准值,得分越高。无论正向或负向偏离,均按规则扣分,旨在鼓励合理报价。
最低投标价法:在所有合理报价中,最低报价得价格分满分。其他报价均按高于最低报价的比例进行扣分,报价越高,扣分越多,旨在鼓励竞争性低价。
二、两种办法下的措施项目费评分规则
(一)综合评估法措施项目费评分规则

基准分3分:
偏差率 = 0:得3分。
偏差率 < 0:得分 = 3 + 10 × ∣偏差率∣,最高加至5分。
偏差率 > 0:得分 = 3 – 10 × ∣偏差率∣,最低扣至0分。
(二)最低投标价法措施项目费评分规则
基准分3分,规则更为细化:
偏差率 = 0:得3分。
偏差率 > 0:得分 = 3 – 10 × ∣偏差率∣,最低扣至0分。
-20% < 偏差率 < 0:得分 = 3 + 10 × ∣偏差率∣,最高加至5分。
偏差率 ≤ -20%(重大负偏差):启动质询程序。若评标委员会认可其合理性,则按第3款计分;若不认可,则按第2款(惩罚性规则)计分。
(三)核心逻辑对比
综合评估法:规则对称简洁。鼓励措施费报价低于基准(线性加分),惩罚高于基准(线性扣分),体现了“低奖高罚”的对称激励。
最低投标价法:规则更为审慎。对轻微负偏差(>-20%)予以奖励,对正偏差予以惩罚。关键在于,对重大负偏差(≤-20%)设置了质询环节,其最终得分取决于评委对报价合理性的判定,旨在防范低于成本的恶意竞争。
三、 规则匹配性分析与潜在问题
通过对比,发现两种评标办法在总报价与措施项目费的评分导向上存在逻辑互换的潜在矛盾:
在综合评估法下:

总报价导向:鼓励报价趋近于基准值(中间高)。
措施费导向:鼓励措施费报价低于基准值(越低分越高,有封顶)。
矛盾点:同一方法内,总报价追求“适中”,而措施费却追求“偏低”,二者导向存在内部不一致。

在最低投标价法下:
总报价导向:鼓励总报价尽可能最低。
措施费导向:对措施费报价设置了审慎的低价奖励和质询门槛,并非单纯鼓励最低。
矛盾点:总报价极力鼓励“最低价”,而措施费却对“过低报价”施以严格审查,二者对低价的鼓励程度和风险控制尺度不一致。
结论与优化建议
现行规则下,综合评估法中措施项目费的“单纯低奖高罚”规则,与该方法追求总报价“合理适中”的核心逻辑存在偏差;而最低投标价法中措施项目费的“审慎低价奖励与质询”规则,反而更契合综合评估法对报价合理性的整体追求。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