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招标后业主提出造价调整可行性分析!

EPC项目招标完成后,总价包干的合同属性决定了造价调整的敏感性与复杂性。业主基于市场价格波动、设计深化优化或功能需求变更等提出造价调整诉求,需兼顾合同约定、行业规范与项目实际。本分析立足合规性与合理性,探讨调整的可行路径,以平衡业主、总包方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EPC项目招标后因造价过高,业主提出变更设计以降低造价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是可行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EPC模式的本质

EPC模式的核心特点是固定总价和交钥匙。承包商在投标时基于招标文件中的《业主需求》进行设计和报价,一旦中标,合同总价通常被视为已覆盖完成项目全部范围的全部费用。因此,招标完成后,业主原则上不应再主动要求变更设计以降低成本,因为这可能被视为对合同基础范围的单方面修改。

可行性判断与操作路径

1. 根本原因分析与合同审查

业主方原因:招标时的《业主需求》标准过高、功能过于豪华、技术方案过于保守或存在冗余。

市场与承包方原因:市场价格波动、承包商对风险预估过高导致报价虚高、或个别承包商非理性报价。

审查合同条款:仔细研读EPC合同中的变更、合同价格调整以及业主需求错误等相关条款。这是所有后续行动的法律基础。

2. 可行的操作路径

路径一:协商一致变更

性质:业主与中标承包商进行友好协商,提出优化设计、降低标准的建议。

操作:正式向承包商发出变更请求,承包商据此提出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费用影响和工期影响。

关键:必须签订书面的 《合同补充协议》 ,明确变更范围、新的合同价格、可能的工期调整等。这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

优势:法律关系清晰,避免违约风险。

路径二:启动价值工程

性质:一种结构化的、合作性的方法。合同中有时会包含VE条款。

操作:业主可邀请承包商共同研究,在不降低功能、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寻找可替代的、更经济的设计方案或材料设备。

关键:VE产生的成本节约,通常会按合同约定比例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享,以此激励承包商的积极性。

路径三:重新招标或谈判

适用情形:仅在极端情况下,如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远超业主预算且不合理,证明招标文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程序风险:随意废标可能违反《招标投标法》,面临投标人投诉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违约风险: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废标,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标人的损失。

操作:如需重启,必须依法进行,可能需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公告招标

注意事项与建议

1. 重要风险与注意事项

单方面变更的违约风险:业主若强制要求承包商在不调整合同价的情况下变更设计以降低成本,构成违约,承包商有权拒绝或索赔。

质量与功能平衡:降低造价必须守住安全、合规和核心功能的底线,避免因过度降本导致项目失败或未来运营成本大增。

工期影响:设计变更通常会导致设计返工和采购调整,可能延误工期,需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合同价格的调整:变更设计后,合同价应有增有减。在EPC项目中,因业主优化需求导致的成本节约,应通过协商在合同总价中核减。

2. 给业主的建议

首先内部审查《业主需求》,明确哪些标准或功能可以合理优化,与中标承包商召开正式会议,坦诚沟通造价过高的困境,寻求合作解决方案。

启动正式变更程序:根据合同约定,发起变更请求,引导承包商提出优化方案和价差。

签订补充协议:就达成一致的变更内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谨慎决策:避免在未达成协议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按新方案施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