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政府采购“代理费”、“专家评审费”由谁付,很多人会说:不都是代理单位支付“专家评审费”,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吗? 任何现象的存在,或许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未必“合法合规”。
一、专家评审费,谁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23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因此,专家评审费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与招标代理机构无关。 由代理机构直接支付专家评审费,属于转嫁性质的违规行为。
二、代理费,谁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5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因此,若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那由成交人支付代理费,合法合规。
三、专家评审费,代付、垫付? 代理机构直接代付,肯定不合规。那由代理机构先垫付,采购人再支付给代理机构,本质是由采购人支付,违不违规? 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能不能;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2点:
①代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代理机构先垫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何时、何种合规方式支付给代理机构。 ②采购人真实支付专家评审费的凭证;不能仅是空头约定。一方面是出于保护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采购人的合规凭证。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所谓的“垫付”,很容易演变成“代付”违规行为。毕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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