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谈一个热点问题:签证单已经审批签字盖章都已经完成,竣工结算时审计还能修改签证单的工程量和价格吗,如果否决了会产生的风险?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编制的签证单已经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走完审批流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都已经完成了,那竣工结算时审计还能修改签证的工程量吗?
首先,这个签证单如果走完流程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经签字盖章的话,我们首先认为它是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对各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从实体法上来说,这个补充协议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去推翻。
第二,签证单,它是一个工程量发生的证据,那它是个证据的话,它就可以用来去证明工程量的发生。咱们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说,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话呢,应该按照施工过程当中形成的签证文件来确定,所以经审批签字盖章的签证单是可以证明工程量的发生的。曾经有一个案例,施工单位拿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量,起诉到法院并且胜诉了,法院按照签证单这个重要的证据宣判了,建设单位需按照签证单支付施工方工程款。
作为审计方,这个原则上对已经签认的工程量直接认可,这是你的这个常规做法,因为有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就是他们管控的施工环节都已经管控完毕了,那审计作为一个审计结算人员的,所以从这个手续完备的角度来说,你直接计入结算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说,你发现这个问题确实特别质疑,你从合规性这个角度。也从真实性这个角度,你发现它有问题,你可以去调查,你可以去举证,你可以去论证,然后最后确定下来,它确实有问题,你可以用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个签证单,但是前提是你要有相关证据,你要有你的道理说服。
比如说隐蔽工程,你是没有任何办法去进行还原的,那你就举证不能,对吧。所以我们不能只从怀疑就认为它是造假,就是去改变这个。金额你可以觉得这个金额偏高,但是你可以去做调查,去巡查,去询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管理各方对吧,否则的话你不能随意去推翻签证单。
实际现实情况,签证单被审计否决的情况很普遍,如果否决了会产生的风险?其实这对施工方发生亏损的风险是很大的。这就相当于双方价格没谈判好,施工方就轻易去施工了,施工方按签证单的和建设单位事先谈好的价格,组织的施工安排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根据建设单位的要约,施工方按时承诺了,完成了施工任务。
但结算时签证单的价格审计又要重新确定。以前谈的价格又不算数了,其实又产生新的要约,新的价格,这个价格施工能不能做,其实双方又要重新谈判才能定的!但工程不能推倒重来,只能施工一次,新的承诺行为不能产生了,新的要约价格,对应的是施工方以前已完工的承诺!比如小微施工企业就经受不住这么大的亏损风险,有一个小工程,建设单位和这个小微企业事先谈的20万元,结算时只结了12万元,亏得这个施工单位在结算会议上很激动,和审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接受不了这个新的价格12万元。因为施工方是按20万元这个要约计划而承诺的。施工方很后悔早知道是这个价格12万元还不如不接这个活呢。
所以某些建设单位为了推责任,推到签证单以审计单位审计为准,这对施工方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相当于先干活,干完了几年后,结算审计阶段时再让审计定价格。一旦亏损施工方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就是法律上讲的要约和承诺观点,造价人员一定有法律意识,最后介绍一本工具书:法眼看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法眼看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作者就是从事建设工程争议案件近二十年的专业律师,在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案件中有丰富独有的工作经验。作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解读每一个清单计价条文,辅助大家从法律的角度理解24清单计价条文,解决在实践中因不懂法律而可能遇到的法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