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设计变更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在什么情况可以调整工程价款?在什么情况下不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变更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另外,设计变更发生后,在什么情况可以调整工程价款?在什么情况下不调整合同价款?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变更程序及价款调整条件的回复意见按照源勤晓律的理解,您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精准描述为:

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应依法依约履行哪些变更程序?同时,在设计变更发生后,依据何种条件或标准可对工程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又在何种情形下,即使发生设计变更,合同价款仍不予调整?

该问题涉及变更管理流程与价款调整机制的法律边界,需结合合同约定、行业规范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源勤晓律的观点

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设计变更是否触发合同价款调整,取决于该变更是否构成《发包人要求》的实质性改变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而非单纯以“图纸变化”或“设计优化”为判断标准。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工作属于承包人的核心履约内容,其风险与收益并存。若设计变更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如为优化施工工艺、降低造价、完善图纸细节等,即便引起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亦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范围,合同总价原则上不予调整。此时,设计变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变更”,不能作为调价依据。

反之,若设计变更是基于发包人提出的新要求、新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采纳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且该变更实质改变了原《发包人要求》所载明的功能、规模、标准、范围等内容,则构成合同项下的“变更”,应依约启动变更程序,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1.1条规定,任何变更均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签发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实施变更。未经此程序的设计变动,即使客观上影响造价,亦不具备调价效力。

关于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3.3.1条提供了明确路径:若合同中无价格清单,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若有价格清单,则优先适用相同或类似项目的费率与价格;无适用或类似项目时,亦按成本加利润重新确定费率。同时,政府投资项目虽鼓励采用合理计价形式,但若已约定固定总价,仍需严格遵循“非约定情形不调整”的原则,仅在发包人风险范围内或合同明示可调情形下,方可突破总价限制。

此外,所谓“限额设计”不能成为拒绝调价的当然理由。限额是对设计成果的约束条件,而非对合同价款的绝对封顶。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突破限额,且该突破构成合同约定之变更,则仍应依程序评估并调整价款。反之,若超限系承包人未履行优化义务所致,则属其自担风险范畴。

综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变更能否调整合同价款,关键在于识别变更动因是否源于发包人意志或合同约定之可调情形,并严格履行“发包人批准—工程师签发—承包人执行”的法定程序。脱离《发包人要求》的单方设计变动,无论是否增加成本,均不必然产生调价权。

源勤晓律认为,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总价锁定、风险自担、变更可控”,其价款调整机制并非否定固定总价,而是通过严谨的变更管理实现风险再分配。支持价款调整的核心法理,在于尊重合同意思自治、贯彻风险对价原则、维护诚实信用基础。

唯有将“谁引发变更、谁承担后果”的规则落实于合同条款与履约过程,方能在保障发包人投资可控的同时,赋予承包人合理盈利空间。发包人享有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施工的权利,亦负有对合法变更及时确认并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承包人享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更而申请调价的权利,亦承担因自身设计缺陷或优化不足导致成本超支的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始终以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稳定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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