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市政造价蓝天,2024清单计价标准新加内容,返工工程可以计量了!但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无返工对应章节条文的,通常将返工视为承包人责任不计量。
在2024清单计价标准中是新加内容了,并且是单独成节的即7.6节:返工工程计量,大家打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应用指南–第三模块措施项目清单–第四节措施项目计量与计价第047页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22页7.6节:返工工程计量。
条文7.6.1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引起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返工,或引起承包人已采购或已加工的材料报损或报废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相关返工确认要求,应视为相关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责任事件未造成工程返工或已采购及加工材料的报损或报废,返工工程量不应计量,相关费用不应补偿。
条文7.6.2: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与承包人完成的返工工程的确认,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参与返工工程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与监理人共同完成相关的确认,其确认结果应视为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上面2个条文,最关键的是要记住条文7.6.1,是因两种原因引起的工程返工可以计量。1、工程变更;2、发包人责任。实际实施中比较好操作的是工程变更原因引起的返工。工程变更往往是与设计院有关。是设计院责任造成的。
但第二个原因是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这个是不是实际不好操作吧。发包人是发包工程活的,有权力优势。发包人不可能签字自己承认是自己责任造成的返工!所以这些发包人责任返工的签证单实际实施中是很难签下来的。最后返工费用都是施工方自行消化了,为了以后还能从发包人那承揽工程,保持长期合作。
条文7.6.1规定了要注意做返工确认单的时效性。发生了尽快做返工确认单让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千万别等都竣工了搞结算的时候再一起补做返工确认单吧,已经失去了时效性。过期未提交返工确认的视为不产生返工,相关返工费用不予补偿。
条文7.6.2,就是说通知甲方到场确认返工工程量的,甲方未到场的,以监理和施工方 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